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24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正基(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所為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九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程正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以112年度訴字第34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建文法官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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