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55號聲請人 張城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唐王阿梅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關係人未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7日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繳聲請費,該函文業於107年8月12日送達予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聲請人迄未預納聲請費,亦有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