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2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之1號2上列受刑人因麻藥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廢止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本院以85年度易字第8799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6年度上易字第6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86年度執緝字第2026號指揮執行,刑期自86年10月26日至87年3月17日執行完畢,並於87年
3月18日接續執行另案(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判刑2年4月假釋遭撤銷)殘刑9月又10日在案,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86年度執緝字第2026號、第20
26之1號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該案既已執行完畢,自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之要件,是就此聲請減刑部分,依法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二、再聲請人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部分,檢察官業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上開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897號裁定及其附表1份在案。茲聲請人就該同一案件部分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併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