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2號上訴人 廖美齡 被上訴人 劉仁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所謂上訴係指當事人對於不利益且未確定之終局判決,向上級審法院聲明不服,請求其審理而廢棄或變更該判決之訴訟上救濟方法。故得提起上訴之人必為原判決之當事人,如非原判決之當事人,自無提起上訴之可言。
二、經查,上訴人廖美齡並非原判決之當事人,依上說明,不得提起上訴。而今提起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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