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 葉建進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被告穎杰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42,42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