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53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張珈嫚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王海全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王海全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有:(1)編製遺產清冊。(2)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3)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4)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5)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次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海全(下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遺有桃園縣○○鄉○○段○○○○號土地、同段700建號建物及金茂網版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新臺幣2萬元,其中不動產部分業經民事執行處拍定並受分配,另關於出資額部分,因該公司業已停業,聲請人無從管理,現被繼承人已無賸餘遺產可續為管理,爰聲請鈞院准予終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依職權調閱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已進行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事務,惟其中關於被繼承人對金茂網版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債權部分,縱誠如聲請人所述該公司業已停業,惟於其清算完結前,其法人格仍然存續,自不得以該公司停業為由,而逕認被繼承人對金茂網版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債權無從管理。因此,被繼承人與第三人間既有債權債務關係未了,自不宜以無法實際管理為由,即認無繼續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綜上,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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