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45號
原   告  蘇建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 藍麗煌曾瑞吉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53號),惟被告曾瑞吉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元,應繳裁判費
  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
  6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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