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4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 廖慶三 之繼承
人即被告 陳麗香 、 廖子秀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
第5560號),惟被告陳麗香、廖子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650元,應繳裁
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8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