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75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鐘在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㈡提出債務人鐘在清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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