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黃富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4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4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105年10月21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時新聞報報紙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6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36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