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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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耀輝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耀輝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呂耀輝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2年3月19日提起公訴,然被告於102年2月13日因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接受顱骨切除、血塊移除及腦室外引流手術,並於102年2月23日接受腦室腹腔引流手術。於102年4月1日轉至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佳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並持續在中心接受照護迄今,且經本院電詢該中心被告身體狀況,答覆為:被告先前因顱內出血,做過腦部手術,還有打開頭骨做腦部減壓,現在因為會發燒,進出醫院頻繁,頭蓋骨也沒有蓋上,頭顱目前是凹陷狀態,被告已經無法說話,進食也都用鼻胃管進食,每天須要有人翻身按摩,恐怕無法到庭接受應訊等情,有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102年7月12日院三醫勤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病歷資料、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佳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102年5月24日佳安字第102077號函暨函附病歷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見本院審查卷第42至62頁、本院卷第18至24頁)附卷可考,堪認被告現因接受腦部手術原因,言語功能不佳,溝通有困難,且行動不便出庭應訊亦有困難而無法到庭接受審判,為保護被告之訴訟權利,揆諸前開說明,於被告能以正常意識到庭以前停止本件之審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涂光慧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