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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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原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原名: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下同)被告周 亮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
0號、104年度偵字第17826號、105年度偵字第11726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亮宏 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二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事實
一、周亮宏為 周鼎國 (另案審結)之子,周鼎國為貪圖保險金,與熟悉醫療保險金請領流程之許 耀翰 (另案審結)謀議由周亮宏佯裝病痛要求醫師施以門診手術,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之方式詐領保險金。周亮宏、周鼎國及 許耀翰 均明知周亮宏之左手腕並無如附表一編號⑴所示之疾病,竟基於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周鼎國先於民國104年3月30日上午11時26分許要求許耀翰陪同周亮宏看診,經許耀翰應允後,即於104年4月5日上午10時30分18秒後不久,陪同周亮宏至址設嘉義市○○○路○○○號之陽明醫院 吳書榮 醫師診間看診,其等故意匿飾實情,向不知情之吳書榮醫師佯稱周亮宏從事板模工作,以致左手腕酸痛長達數月,歷經保守治療後仍未改善云云,並於吳書榮醫師對周亮宏之左手腕施以按壓測試時,周亮宏佯裝疼痛,致吳書榮醫師陷於錯誤,誤認周亮宏患有附表一編號⑴所示病名,並為其施以附表一編號⑴所示之微創手術。嗣經周鼎國指示周亮宏於104年4月7日持吳書榮醫師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向附表一編號⑴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致保險公司信以為真,誤信周亮宏發生保險契約所規定之保險事故,而支付附表一編號⑴所示之保險理賠金至周亮宏指定之帳戶,再由周亮宏將保險理賠金交付周鼎國。周亮宏、周鼎國及許耀翰均明知周亮宏之右手腕並無如附表一編號⑵所示之疾病,復基於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周鼎國、許耀翰陪同周亮宏於104年7月28日下午至陽明醫院吳書榮醫師之診間看診,其等故意匿飾實情,向不知情之吳書榮醫師佯稱周亮宏從事板模工作,以致右手腕酸痛長達數月,歷經保險治療後仍未改善云云,並於吳書榮醫師對周亮宏之右手施以按壓測試時,周亮宏佯裝疼痛,致吳書榮醫師陷於錯誤,誤認周亮宏患有附表一編號⑵所示病名,並為其施以附表一編號⑵所示之微創手術。嗣經周亮宏持吳書榮醫師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向附表一編號⑵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致保險公司信以為真,誤信周亮宏發生保險契約所規定之保險事故,而支付附表一編號⑵所示之保險理賠金至周亮宏指定之帳戶,再由周亮宏將保險理賠金交付周鼎國。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偵辦後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檢察官及被告對於本判決下列引用之其他供述證據,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且經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並無違法取證之情事,復與本案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而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顯示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 周亮宏固 坦承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至陽明醫院找吳書榮醫師看診,並經吳書榮醫師施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手術,嗣持吳書榮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向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金等情,惟矢口否認有故意隱匿實情,使不知情之吳書榮陷於錯誤而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向保險公司詐騙保險金之犯行,辯稱:伊因雙手手腕疼痛而找吳書榮醫生看診,經吳書榮醫師施以手術,伊並沒有佯裝手痛詐領保險費,且伊並未將保險理賠金交付父親周鼎國云云。
(一)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至陽明醫院接受吳書榮醫師診治後,經吳書榮醫師以被告有附表一所示之病名,並為其施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微創手術,嗣被告即持吳書榮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向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公司辦理出險,並取得附表一所示之保險理賠金等情,有被告之就醫病歷、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理賠資料在卷(詳本院卷三第173頁至第174頁、103年度他字第2150號附件一保險資料第一卷第227頁至第236頁、第241頁至第245頁)可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二)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經診斷後患有橈骨莖突腱鞘炎,有前開診斷證明書及就醫病歷在卷可按,證人吳書榮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腱鞘炎會在手腕處做彎曲的動作,看會不會有疼痛的感覺,這要看病人的主訴」、「外觀有時候看不出來,我們都必須靠觸診再搭配病人的描述,沒有特別的影像學可以直接判斷」、「有可能病人會有謊稱疼痛的狀況而要求手術,只要主訴的症狀符合臨床的症狀,我們通常會相信他們,因為我們不可能判斷他們的疼痛是真的還是假的」等語(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826號偵查卷〈以下簡稱偵八卷〉第238頁至第239頁);另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橈骨莖突腱鞘炎主要是看病人臨床主訴及作理學檢查,就是用手去觸摸,在橈骨莖突的位置會有一個明顯的壓痛點一般都先採取保守治療,保守治療沒有效果,吃藥或復健沒有改善,才會考慮開刀,開刀有二種方式,一種是傳統手術,稱肌腱粘連分離術,在莖突腱鞘位置開差不多
1至2公分的傷口進去,需要縫合,另一種是微創手術,稱經皮穿刺放鬆術,在門診打局部麻醉藥、局部消毒,用比較小的針頭進去切開腱鞘,讓肌腱放鬆,病人也可以達到一定的緩解症狀效果。傳統的肌腱粘連分離術可以直接看到肌腱發炎位置,若不採用傳統的肌腱粘連分離術,病人到底有無裝病是沒辦法區分」、「(問:『O:』部分的『SEVERELOCALTENDERNESS』是何意?)就是摸病人患處,有非常嚴重的疼痛反應,一壓病人表現出疼痛」、「(問:為何他會進行肌腱粘連術,他有無特別主動要求?)有,他可能是聽人說這個手術很有效,就說要找我開刀,我才寫『FOROP』,病人主訴要開刀」、「(問:兩次都有嗎?)對,都有寫。病人也不要做保守治療,他聽說這個手術效果很好,要直接找我開刀」等語(詳本院卷二第128頁反面至第129頁反面、第140頁反面、第141頁反面、本院卷四第235頁反面、第237頁反面、第243頁反面),足見病患就病情所為之陳述及看診時之外觀表現,係吳書榮醫師診治過程中所參考之重要資料,而病患經由醫師問診時所呈現之言詞、肢體動作之外觀等方式,確有動搖、影響醫師專業判斷之可能,復參酌本案看診時證人吳書榮醫師並未對被告進行任何客觀儀器之檢測,自無法排除被告有使用欺瞞手段以影響診治結果之可能性。
(三)其次,被告於104年10月1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目前在工地做粗工,已經做了一個月,之前是在「茶的魔手」工作,做了約1年,負責煮茶、搖飲料、店內工作都要會做等語(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2150號偵查卷(卷三)〈以下簡稱偵三卷〉第69頁),於同日偵訊時陳稱:
在今年9月前在飲料店工作,在臺南的飲料店工作二、三個月而已,在嘉義及臺南的茶魔手飲料店工作前後約1年,於接受吳書榮醫師看診前,未曾因手腕疼痛就醫等語(詳偵三卷第72頁反面、本院卷一第116頁反面),可知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就診前並無從事板模之工作經歷,亦未曾因手部疼痛而就醫,然此與證人吳書榮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問:他當時就診,有無跟你說他作何工作導致媽媽手?)作板模等一些勞力工作,我上面有註記,他這樣跟我講,我就這樣記載」、「(問:你會註記這工作,是為了判斷跟他的手痛有無關係?)對,跟職業有關係,我再從他的工作判斷」、「CONSERVATIVETXINVAIN是指保守治療沒有效果」等語(詳本院卷四第243頁反面、第235頁反面),核與前開被告就醫病歷資料上記載相符,被告於就醫時佯稱係板模工及過往之就診紀錄,反而陳稱從事手部重度使用之板模工作及已做過保守治療無效果之情形,其隱匿實情之動機誠有可疑,其佯稱有從事板模之工作暨曾做過保守治療等情,已屬施用詐術之行為,而有誤導吳書榮醫師致其產生誤信之可能。
(四)再查,同案被告周鼎國及同案被告許耀翰、被告分別自承使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詳本院卷二第197頁、第208頁、偵八卷第69頁反面),而同案被告周鼎國於103年12月29日下午9時37分2秒致電同案被告周 怡君 ,同案被告周鼎國被告提及:「我就是跟 阿峰 講好了,我今天跟他說到很多問題,我們亮宏那個我也是過年前給他『啪』一下讓他過年有零用錢你知道嗎,我也是替他在想」等語(全文詳附表二編號①),同案被告許耀翰於104年3月30日上午11時26分40秒許致電同案被告周鼎國,同案被告周鼎國提及:「 清華 ,我問我兒子(即同案被告周亮宏)啦,你帶他去刺一下手,好不好?」,同案被告許耀翰回以:「好啊,看他什麼時候啊」,同案被告周鼎國復稱:「你問看看,看今天有還是明天有,我打電話跟我家周亮宏說,不然幹您娘又要繳錢了等語(全文詳附表二編號②),同案被告周鼎國於104年4月3日下午5時40分57秒與被告通話,同案被告周鼎國提及「亮宏喔,爸爸這禮拜叫清華帶你去用手好不好?」,被告稱:「好啊」,同案被告周鼎國稱:刺一下而已,他會給你刺一針打支麻藥,會有一點麻麻的,之後再一支針刺一下拔起來這樣而已,你不用緊張」,同案被告周鼎國復提及「你進去等的時候會等比較久,進去差不多兩分鐘就好了,你就出來了,要不要?賺一條小條的給你老爸,不然你爸現在…你懂我意思嘛?」,被告則回以:「我知道」,同案被告周鼎國再稱:「到時我會傳line跟你說要申請什麼東西」等語(全文詳附表二編號③),由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可見同案被告周鼎國並非以治療被告手部疾病為目的而要求被告就醫,其等之目的係賺取保險理賠金至明。又被告於104年4月4日下午7時6分27秒與同案被告周鼎國通話,同案被告周鼎國提及「你講完那個line我打的資料你把它刪除」、「你懂嗎?我們聊天用line打過的你把它刪除,我也會刪除」等語(全文詳附表二編號④),同案被告周鼎國於104年4月6日下午7時55分8秒與被告通話,同案被告周鼎國提及「他如果問你說為什麼會去做這個媽媽手,你就跟他說你做廚師的不知怎樣扭到筋,結果去醫院醫生跟我說是職業病」等語(全文詳附表二編號⑦),倘被告所稱因左手腕疼痛而就診乙節為真,被告何須與同案被告周鼎國事前謀議欺瞞保險公司承辦人員,同案被告周鼎國又何須刻意囑咐被告應將LINE通訊軟體中之對話紀錄刪除,凡此種種,均啟人疑竇。此外,被告 於甫 接受手術後之10
4年4月5日上午11時3分3秒致電同案被告周鼎國,被告提及:「叔叔叫我藥一定要吃」,同案被告周鼎國答以:「不用啦」,被告稱:「他說先吃一兩次不然會痛」,同案被告周鼎國回以:「我覺得是不用啦」,被告稱:「你沒在吃嗎?」,同案被告周鼎國回以:「沒有」,被告稱:「你沒吃我就不吃了喔,哈哈」,被告答以:「對啦」等語(詳附表二編號⑥),同案被告周鼎國身為被告之父親,知悉被告甫接受手術,不僅全無關心之情,反而囑咐被告無須服用醫師開立之任何藥物,同案被告周鼎國之舉,顯與常情不合,益見被告左手腕並無病痛,方有如上不合常情之舉,此核與證人許耀翰於104年10月14日警詢時證述:周亮宏是以誇大病情之方式,使醫生施以手術,詐領保險金等語(詳偵三卷第250頁反面)相符,從而,被告有佯裝需要手術治療之手腕疾病,藉以接受手術治療,而欲從中不法牟利等節,應堪認定。故被告辯稱:並未裝病云云,洵無足採。
(五)至證人許耀翰於本院審理時,雖改口證稱:周鼎國叫伊去看周亮宏是否會掛號,伊並未陪同周亮宏進入診間,伊不知周亮宏此次看診有無誇大病情,警詢時因身體不舒服,不清楚在說什麼等語(詳本院卷四第214頁反面至第216頁)。然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參諸證人許耀翰於104年10月14日偵查中具結證稱:警察沒有不法訊問,警詢所述內容都是照伊的意思講等語(詳偵三卷第258頁至第260頁反面),足見其於警詢所為之證言,顯無受他人影響而為不實陳述之可能;再觀諸證人許耀翰具有共同被告身份,其在警詢中所為不利於其餘同案被告之陳述,亦屬違反自身利益所為之陳述,衡諸常情,可信性當屬甚高。復酌以證人許耀翰於警詢中並無其他同案被告在場,斯時較無人情壓力等情狀觀之,證人許耀翰於警詢中所供述之內容,應較審理中之證詞更為可信。況且,證人許耀翰供認之犯罪情節苟係虛妄,豈有與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得以互為勾稽之可能。此外,被告於附表一編號⑴就診當日上午10時30分18秒致電證人許耀翰,向其表示已完成掛號手續,證人許耀翰提及:「掛完號之單子先拿給醫師,先不要進去我快到了」等語(全文詳附表二編號⑤),可見證人許耀翰係要與被告一同進入診間看診,是證人許耀翰於本院審理中所為前開證言顯非實在,自難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六)又同案被告周鼎國於104年7月28日下午2時37分48秒致電被告,同案被告周鼎國提及:「你跑去哪?」,被告答稱:「我在三樓」,同案被告周鼎國回稱:「我在這邊等你啊」,被告答以:「好」等語(詳附表二編號⑨),而同案被告 許桐綾 於同日下午3時18分35秒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致電同案被告許耀翰,同案被告許桐綾提及:「你們在哪?」,同案被告許耀翰:「在 吳鳳路 的陽明啊」,同案被告許桐綾稱:「在哪裡幹?喔喔跟那個喔?」,同案被告許耀翰:「嗯,國兄在我旁邊」,同案被告許桐綾稱:「 阿夭壽 你現在又沒先吃...阿還沒好喔?」,同案被告許耀翰答以:「還沒啊,還有他女兒耶」,同案被告許桐綾回稱:對啊,你不是帶她女兒嗎?」,同案被告許耀翰稱:「還有他兒子找吳書榮啊」等語(全文詳附表二編號⑩),由上開監聽譯文可知,被告於附表一編號⑵所示之104年7月28日下午至陽明醫院找吳書榮醫師看診時,同案被告周鼎國及許耀翰均有在場陪同被告等情,亦可認定。
(七)至證人周鼎國固於本院審理時迴護被告,具結證稱:周亮宏確實因手痛而就醫等語(詳本院卷四第210頁)。然此部分之證詞,與證人許耀翰於警詢之證言、卷內事證均有所歧異,且經本院提示附表二所示多通通訊監察譯文質之證人周鼎國,其多未能予以正面回答,證詞皆有避重就輕之情,且證人周鼎國既係本案之共同被告,亦係被告之父親,其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自有迴護自身及被告之嫌,是其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自無足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八)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要旨參照);復按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刑法第28條定有明文。
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同院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要旨參照)。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查同案被告許耀翰、周鼎國事前謀議,由同案被告許耀翰陪同被告就診,其等故意匿飾實情,佯稱被告左、右手腕酸痛,致不知情之吳書榮醫師誤認被告患有附表一所示病名,並為其施以附表一所示之微創手術,再由被告持吳書榮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向附表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使保險公司信以為真,誤信被告發生保險契約所規定之保險事故,而支付附表一所示之保險理賠金至被告指定之帳戶,再由被告將保險理賠金交付同案被告周鼎國,被告及同案被告周鼎國、許耀翰顯有詐欺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公司之保險理賠金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九)綜上所述,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就醫,復於看診時,向醫師佯裝手腕疼痛,藉使醫師對其施以微創手術之治療,而欲從中牟取保險理賠等情,應堪認定。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周亮宏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共2罪)。起訴書原認被告僅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雖有未洽,惟因社會基礎事實同一,並經蒞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詳本院卷六第96頁),基於檢察一體之原則,本件自應就檢察官更正後之科刑法條予以審究,檢察官更正後之應適用法條已無未洽,要無變更法條之必要,附此敘明。被告與周鼎國、許耀翰就附表一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附表一編號
⑴、⑵所示時間,分別填寫理賠申請書而向附表一編號⑴、⑵所示保險公司提出保險金理賠之申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臺灣臺南檢察署105年度少連偵字第
115號移送併辦部分,因與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核屬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為貪圖一己私利,而以不法手段詐騙保險公司以獲取保險理賠金,嚴重影響保險市場秩序,浪費醫藥資源,間接動搖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運作,危及公共利益,惡性甚重,且尚未與保險公司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於本案開庭時猶振振有詞否認犯行之態度,未見任何悔意、詐得保險理賠金之金額,並未實際取得保險理賠金,分工情形,暨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於被告行為後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
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公布,各相關規定,依刑法施行法增定之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行為人行為時雖在舊法時期,惟法院判決時既在新法施行後,依諸前開規定,自應一律適用新修正之法律。
(二)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由附表二編號③、⑧所示之監聽譯文顯示,可知被告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理賠金後,即將保險理賠金轉交共同被告周鼎國,是核被告於本案並未實際取得犯罪所得,爰不併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
2項、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心瑜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姓名│看診日期、病名、施以│壽險公司│理賠金│主文│││手術名稱││額││││││(新台││││││幣)││├─────┼──────────┼──────┼───┼──────────┤│周亮宏│⑴104/4/5:左橈骨莖│三商人壽│24,151│周亮宏犯三人以上共同│││突腱鞘炎;經皮穿刺放││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鬆術│││刑壹年貳月。││├──────────┼──────┼───┼──────────┤││⑵104/7/28:右橈骨莖│三商人壽│24,000│周亮宏犯三人以上共同│││突腱鞘炎;經皮穿刺放││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鬆術│││刑壹年貳月。│└─────┴──────────┴──────┴───┴──────────┘附表二:
┌────┬──────┬──┬──────┬─────────────────┐│日期時間│持用者之手機│通話│通話之對象門│通話內容││(民國)│門號與姓名│方向│號與姓名││├────┼──────┼──┼──────┼─────────────────┤│①103年│0000000000周│>>│0000000000周│(閒聊)││12月29│鼎國││怡君│B:亮宏他是什麼時候可以生效?││日下午││││A:他喔?因為他過了,所以我想說過年││9時37││││前…││分2秒││││B:我跟你說喔,這個快去「啪」一「啪││(詳附││││」,不要讓醫生嚇到了你懂嗎││件三監││││A:我就是跟 阿峯 講好了,我今天跟他說││聽資料││││到很多問題,我們亮宏那個我也是過││卷第48││││年前給他「啪」一下讓他過年有零用││頁反面││││錢你知道嗎,我也是替他在想,...││)││││(閒聊)│├────┼──────┼──┼──────┼─────────────────┤│②104年│0000000000許│>>│0000000000周│A:國兄你有進嗎?││3月30│耀翰││鼎國│B:還沒啦,我說我要禮拜五或四吧││日上午││││A:喔喔,我想說你禮拜一就說要去試試││11時26││││看,想說趕快問問看有沒有那麼好進││分40秒││││B:我會報你好康的啦!我昨天聽 坤鶯 說││(詳附││││那個人多好說話,像 狗盛 這種沒東西││件三監││││的就可以進去了,老子心裡想說如果││聽資料││││是這樣的話就去試試,再叫你快上來││卷第43││││A:有可能嗎││頁)││││B:我就是不知道,他昨天載他老婆來阿││││││松他家嘛,跟我說這個人(醫生)多││││││好又多好,很軟就對!我明天牽到車││││││就要進去試了!││││││A:( 聊買賓士車 )那裡是多遠?││││││B:中壢到這邊10幾分而已││││││A:很近啊││││││B:所以說你如果要,坐火車來我去載你││││││A:不會被坤鶯撞到壞掉...││││││B:真的啦,連他老婆都跟我說,我問他││││││嫂子嫂子你怎麼跟他說的...││││││A:他上次去16天同一個老闆喔?││││││B:同一個││││││A:問題是他老婆有3百的分數(血糖值達││││││300以上)││││││B:你聽不懂喔,我就幫你試咩,說要調││││││藥而已結果住16天啦!││││││A:所以就要你去試了││││││B:當然啊,好康的一定會報給你的,你││││││對我這麼好││││││A:所以我才問你進了沒││││││B:還沒去啦,在 阿松 這邊,不是賭就是││││││喝而已...(閒聊 周金瑞 搬走躲債)││││││...清華,我問我兒子啦,你帶他去││││││刺一下手好不好?││││││A:好啊,看他什麼時候啊││││││B:我怎麼知道他什麼時候有││││││A:好啊,我等下查一下再跟你講││││││B:看有沒有下午的啦,他都玩到天亮││││││A:我知道,我現在問││││││B:你問看看,看今天有還是明天有,我││││││打電話跟我家周亮宏說,不然幹您娘││││││又要繳錢了,哈哈││││││A:哈哈,我知道,我現在馬上打│├────┼──────┼──┼──────┼─────────────────┤│③104年│0000000000周│<<│0000000000周│(閒聊)││4月3│鼎國││家秀│A:你叫亮宏聽││日下午││││B:(B為周亮宏)喂?││5時40││││A:亮宏喔,爸爸這禮拜五叫清華帶你去││分57秒││││用手好不好?││(詳附││││B:好啊││件三監││││A:刺一下而已,他會給你刺一針打支麻││聽資料││││藥,會有一點麻麻的,之後再一支針││卷第44││││刺一下拔起來這樣而已,你不用緊張││頁)││││B:好││││││A:之後就走了││││││B:什麼時候?││││││A:我等下聯絡完跟你講,你回去再坐火││││││車回來就好了,你進去是等的時候會││││││等比較久,進去差不多兩分鐘就好了││││││,你就出來了,要不要?賺一條小條││││││的給你老爸,不然你爸現在...你懂││││││我意思嘛?││││││B:我知道││││││A:到時我會傳1ine跟你說要申請什麼東││││││西││││││B:好││││││A:這禮拜啦,我看什麼時間再跟你講│├────┼──────┼──┼──────┼─────────────────┤│④104年│0000000000周│<<│0000000000周│(閒聊)││4月4│鼎國││亮宏│A:你有打電話給清華了嗎?││日下午││││B:還沒啊││7時6││││A:你打給清華,因為我怕你睡著,你跟││分27秒││││他說清華叔叔...他可能跟你約十點││(詳附││││啦,我有把你電話給他了,你叫他再││件三監││││叫你一下││聽資料││││B:好││卷第44││││A:那個進去你問 周庭輝 就知道,都不會││頁反面││││怎樣││)││││B:那會很久嗎?││││││A:我跟你說,進去說一說一支針扎進去││││││打麻醉再一支針扎進去拔出來,沒了││││││,你問周庭輝就知道,你跟清華說,││││││就是這個叫媽媽手,你跟清華說,他││││││知道什麼是媽媽手,還有你記得用下││││││去的時候不要碰到水,反正你到時候││││││處理完不管幾點你打給爸爸說你用好││││││了,還有你要申請那些東西就清華叫││││││你怎麼辦就對了,你講完那個1ine我││││││打的資訊你把它刪除││││││B:喔好││││││A:你懂嗎?我們聊天用1ine打過的你把││││││它刪除,我也會刪除,但你慢點刪,││││││因為要看你(申請保險理賠)需要診││││││斷證明書、健保明細...我有交代清││││││華叫他教你怎麼申請,你記得送單的││││││時候...你那張收據要留著,健保明││││││細是健保明細,收據是收據,你今天││││││刺完明天中午再去申請,你去申請的││││││時候…你身上有錢嗎?我跟你說那幾││││││百塊而已花一花,送單我會教你怎麼││││││送,記得打電話給清華喔││││││B:好││││││A:早點打不然他會酒醉││││││B:好,哈哈│├────┼──────┼──┼──────┼─────────────────┤│⑤104年│0000000000許│<<│0000000000周│B:叔叔你到了嗎?││4月5│耀翰││亮宏│A:我快到了你先掛號啊││日上午││││B:我掛完了單拿給醫生了耶││10時30││││A:對你先拿給醫生先不要進去我快到了││分18秒││││,我騎電動車││(詳附││││││件三監││││││聽資料││││││卷第45││││││頁)│││││├────┼──────┼──┼──────┼─────────────────┤│⑥104年│0000000000周│<<│0000000000周│(閒聊)││4月5│鼎國││亮宏│B:叔叔叫我藥一定要吃││日上午││││A:不用啦││11時3││││B:他說先吃一兩次不然會痛││分3秒││││A:我覺得是不用啦││(詳附││││B:你沒在吃嗎?││件三監││││A:沒有││聽資料││││B:你沒吃我就不吃了喔,哈哈││卷第45││││A:對啦││頁)│││││├────┼──────┼──┼──────┼─────────────────┤│⑦104年│0000000000周│>>│0000000000周│A:我跟你說,你明天早上,我現在跟你││4月6│鼎國││亮宏│講重點,你拿到健保明細嘛,你拿一││日下午││││張就好了,然後去三商,健保明細先││7時55││││帶著,送收據跟診斷證明去三商,叫││分8秒││││他收據影印就好了,診斷證明書給他││(詳附││││,如果他問你有沒有健保明細你再給││件三監││││他,也沒講就不要自作聰明,他如果││聽資料││││問你就下去樓下抽根菸差不多十幾分││卷第45││││鐘再上去再拿給他,不要讓他感覺我││頁正反││││們已經準備好了,因為我申請第一次││面)││││是沒有啦,第二次他就跟我要求這個││││││健保明細,第三次我就知道了,所以││││││說我們不要得太明顯,你懂我意思嘛││││││?││││││A:我知道││││││B:你不要馬上拿出來,這樣他會覺得你││││││是老鳥了,你說就很近你去申請一下││││││,那你知道你另外一家是什麼嗎?爸││││││爸我是幫你保到忘記,不然我等下那││││││個sales的line給你你用line問他,││││││他如果跟你講你再用line跟我講,不││││││要打電話││││││B:我有他的line啊││││││A:那你看要用打字問他還是怎樣,然後││││││你順便問他公司在哪裡,他如果問你││││││說為什麼會去做這個媽媽手,你就跟││││││他說你做廚師的不知怎樣扭到筋,結││││││果去醫院醫生跟我說是職業病,這樣││││││就好了其他什麼都不用說,他如果說││││││為什麼沒傷口你說這是微型手術,不││││││用跟他說太多叫他去問醫生,你有診││││││斷書都不用怕啦!...你看怎樣你再││││││用linee給我,因為 阿祥 在我旁邊我││││││不想讓他知道,你快送,那個三天後││││││就理賠下來了,到時你要拿給我喔!││││││...│├────┼──────┼──┼──────┼─────────────────┤│⑧104年│0000000000周│<<│0000000000周│B:爸爸我錢下來了││6月8│鼎國││亮宏│A:多少││下午7││││B:兩萬二││時50分││││A:哪間?││0秒(││││B:我不知道我沒刷簿子,我刷卡而已││詳附件││││A:我現在要確定是哪一間││三監聽││││B:好那我再去刷簿子││資料卷││││A:我跟你講你那條錢不準給我動喔!││第46頁││││B:好││)││││A:你要動的話只能動兩千││││││B:好││││││A:我要知道是什麼名目││││││B:好啦│├────┼──────┼──┼──────┼─────────────────┤│⑨104年│0000000000周│>>│0000000000周│A:你跑去哪?││7月28│鼎國││亮宏│B:我在三樓││日下午││││A:我在這邊等你啊││2時37││││B:好││分48秒││││││(詳附││││││件三監││││││聽資料││││││卷第41││││││頁反面││││││)│││││├────┼──────┼──┼──────┼─────────────────┤│⑩104年│0000000000許│<<│0000000000許│B:你們在哪?││7月28│耀翰││桐綾│A:在吳鳳路的陽明啊││日下午││││B:在哪裡幹?喔喔跟那個喔?││3時18││││A:嗯,國兄在我旁邊││分35秒││││B:阿夭壽你現在又沒先吃...阿還沒好││(詳附││││喔?││件三監││││A:還沒啊,還有他女兒耶││聽資料││││B:對啊,你不是帶她女兒嗎?││卷第41││││A:還有他兒子找吳書榮啊││頁反面││││B:喔喔││至第4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