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312號債權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債務人 白珮瑩 即青蓉商行債務人 張世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與按日加計千分之二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