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5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5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60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增列現場蒐證影音光碟(見偵查卷光碟片存放袋)為證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爰審酌被告無犯罪前科之品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可維持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2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暨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