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謝心味 律師
號19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戴伯勳附件:
一、聲請人97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
二、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載明係因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請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並提出證明文件。並具體說明聲請人之還款方式為何?
三、聲請人對受扶養人分擔扶養費用之支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設籍處是否為租屋處?
六、提出華南商業銀行汽車貸款契約及動產擔保設定契約書;名下所有土地登記謄本,如有抵押權登記,其尚未清償之擔保債權數額。
七、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八、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九、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聲請人從事期貨交易之資金存放於保管銀行所開立之保管專戶,五年內之完整交易資料或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倘有其他兼職收入,應一併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