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號原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訴訟代理人 林家成 被告 林榮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經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3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7,870元。嗣經本院於100年4月19日以100年度補字第7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4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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