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家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內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簡字第5號上訴人 徐建彰 (原名 徐明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伶宴 間因本院100年度家簡字第5號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