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483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紀谷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玖拾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起,⑵新臺幣貳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分別按⑴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三⑵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