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5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