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曉恭
潘旻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偵字第5667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
6月15日上午10時20分整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朱盈吉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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