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重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8號上訴人 吳明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于 莉玉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廖曉萍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蔣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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