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9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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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931號債權人 劉哲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
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表明其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