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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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29號原告 洪華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良賢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