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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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號上訴人 王明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芮薰 因103年度婚字第2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離婚及子女監護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00元,另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破壞物品之修理費用部分未據其陳報金額,均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陳報上開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法補繳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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