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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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福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福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福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同一被告所犯數罪倘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者,即合乎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與各罪是否已執行完畢無關,縱其中一罪已先執行完畢,亦不影響檢察官得就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71號、104年度台抗字第4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張福增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於104年6月16日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之犯罪時間,係於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之104年4月20日前所犯,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4月14日受刑人執行筆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並審酌受刑人之品性、素行、各犯罪情節等一切狀況,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所示併科罰金部分,因無數刑之存在,無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餘地,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楊明佳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有期徒刑8月│││新臺幣30,000元││├──────┼───────────┼────────────┤│犯罪日期│104年1月27日│103年10月6日下午5時1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察機關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速偵字第623號│103年度毒偵字第4628號│├──┬───┼───────────┼────────────┤│最後│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壢交簡字第28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910號││├───┼───────────┼────────────┤││判決│104年3月30日│105年1月21日(聲請書誤載│││日期││為105年2月15日)│├──┼───┼───────────┼────────────┤│確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案號│104年度壢交簡字第28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910號││├───┼───────────┼────────────┤││判決確│104年4月20日│105年2月15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6575號│105年度執字第2846號│││(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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