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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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10號原告 王國正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有程式上之欠缺,玆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及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訴之聲明為「一、原裁決機關處分執行吊扣與系爭案件所涉不同車輛種類之駕駛執照爰引法條顯非適法,求予廢棄。二、原裁決機關處分執行吊扣現況持有與案涉車輛種類不符之不同等級駕駛執照,實有不妥,亦為不法,求予撤銷。三、若為作成原告即受處分人不利之處分或裁定,原告即受處分人願請准宣告與違規條款,事實類別相符無訛之裁定或處分。」等語,然聲明多所重複,故原告起訴與法律上之程式尚有未合,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原告提起為撤銷之訴,其聲明略為「請求撤銷原處分」或「請求撤銷被告於103年1月13日裁字第裁82-B00000000號裁決書」即可)。另提出上開起訴狀所述異議理由之相關證據並附繕本,俾利檢送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紀龍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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