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6號抗告人 黃如聲 送達代收人 陳清華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仁聲 、關係人 黃琪美 、 黃淑美 、 黃惠珠 間因104年度監宣字第6號聲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