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原告 嚴寬銘 被告 余建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6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除被告被訴侵占部分外,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張宏明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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