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6,080元,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2,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