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65號原告 林育慈 被告 林美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