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503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弄17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陸拾叁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八、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卷附現金卡借據影本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並無違約金之約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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