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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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93號聲請人 陳國欽 相對人 吳有能 (即 王進益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王進益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王進益於民國(下同)92年2月21日向原債權人 王文凱 借用新台幣(下同)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2年5月18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92年2月18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第三人王進益不依約清償。而第三人王進益於94年5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選任相對人為遺產管理人。又原債權人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亦已由地政機關於100年12月1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扺押權移轉契約書、借據、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9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土庫鎮│大荖││0000-0000│建│351│169分之63│王進益應有部分63/169(管理人:││0│││││││││吳有能)││1││││││││││├─┼───┼────┼───┼───┼────────┼─┼──────┼───────┼───────────────┤│0│雲林縣│土庫鎮│大荖││0000-0000│道│145│324分之41│王進益應有部分41/324(管理人:││0│││││││││吳有能)││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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