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603號債權人湖山吊車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張銘元 債務人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 張景耀張景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1,850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603號│├─┬───────────┬───────────┬───────────┬───────────┤│編│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利息起算日││號│││││├─┼───────────┼───────────┼───────────┼───────────┤│00│101年3月20日│7,875元│AG0000000│101年3月21日││1│││││├─┼───────────┼───────────┼───────────┼───────────┤│00│101年3月20日│64,050元│GD0000000│101年3月21日││2│││││├─┼───────────┼───────────┼───────────┼───────────┤│00│101年3月31日│81,900元│GD0000000│101年4月3日││3│││││├─┼───────────┼───────────┼───────────┼───────────┤│00│101年4月20日│92,400元│GD0000000│101年4月21日││4│││││├─┼───────────┼───────────┼───────────┼───────────┤│00│101年5月20日│65,625元│GD0000000│101年5月22日││5│││││└─┴───────────┴───────────┴───────────┴───────────┘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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