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38號原告 陳清春 被告 呂敏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