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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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38號

原告 陳清春

被告 呂敏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政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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