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聲再字第14號
異議人即抗告人
(再審原告) 蔣敏洲
上列異議人即抗告人與相對人 邱昆墀 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因其對補繳再審費用之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而駁回之第一審裁定提起異議視為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