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3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賴信宇
賴旗良
陳小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3,524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信宇前就讀吳鳳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賴旗良、陳小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新臺幣403,350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賴信宇自民國110年11月0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93,524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0年1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賴旗良、陳小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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