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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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禎臨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刑部份應更正為「拘役壹佰貳拾日」;及理由欄三關於「所定應執行之拘役期間不得逾200日」記載,應更正為「所定應執行之拘役期間不得逾120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就拘役定應執行刑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定有明文。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應執行刑部分記載應執行拘役200日,顯係誤繕,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俊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