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8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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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849號聲請人 江黃絨 聲請人 江麗香 上列當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江連卿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基隆市○○區○○路○○巷○○○號」,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明人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