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72號聲請人 簡哲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