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 李秀媗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建業食油飼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民事判決參照)。查依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後可得增加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5,278元(計算式:0000000+361390+213888=00000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75,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因原告已併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109年度救字第41號),在該案遭駁回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遭駁回確定者,原告應即於駁回裁定確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