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68號聲請人 黃瑞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韡勳王品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本件聲請狀附表本票(票據號碼:CH257030、CH257031、CH257032、CH257033、CH257034)5紙之發票日、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依各本票所載之日期記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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