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 江財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5,690元(計算式:147.34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500元=51萬5,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