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3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葉凌志 債務人陳新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肆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