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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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3號上訴人 黃正杰 被上訴人輝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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