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311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阮炳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一)玖萬肆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捌萬肆仟柒佰ꆼ拾ꆼ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二)伍萬ꆼ仟肆佰壹拾ꆼ元,及其中本金肆萬捌仟伍佰ꆼ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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