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8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4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侵入他人電腦設備罪及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既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2878號、98年度偵字第16233號、98年度偵字第16234號、及98年度偵字第19696號、98年度偵字第17516號、98年度偵字第16235號、98年度偵字第16230號、98年度偵字第16229號、98年度偵字第16226號、98年度偵字第16225號、98年度偵字第16224號、98年度偵字第16223號、98年度偵緝字第1494號聲請併辦案件,與本案提起公訴部分之犯罪事實,已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又未經起訴,本院即無從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羅月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