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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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0樓被告 李泰福
陳秀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 律師複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八頁附表二土地地號欄位即「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