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泰福 即 楊珮菁 之繼承人
陳秀琴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6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