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告 林曉芬

林雲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昆宏 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8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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