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再字第35號

上訴人 陳桂蘭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周盈孜 律師

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陳礶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陳昇

被上訴人 李明松

李陳祥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112年度重再字第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核定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28萬2,143元,並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納第三審裁判費31萬2,626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387、389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可憑(見本院卷395-405頁),依首揭說明,其提起第三審上訴難認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趙雪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